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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南省工程系列(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評價辦法》的通知

層級:省級 發文系統:交通 發文日期:2025-07-30 所在行業:其他未列明行業

關于印發《湖南省工程系列(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評價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程系列(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以及我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促進工程系列交通工程專業(以下簡稱“交通工程專業”)人才職稱評審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交通工程專業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交通工程專業人才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三條  科學合理設置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對從事交通工程實施類人才,著重考察其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突出評價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從事交通工程專業研究咨詢類人才,著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評價其學術水平、學術影響和應用效果。

第四條  交通工程專業人才職稱屬于工程職稱系列,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五條  對我省從事道路與橋梁隧道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船舶工程與水運技術、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道路運輸、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等6個交通工程專業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于本辦法。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道路與橋梁隧道工程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道路、橋梁、隧道工程等規劃、勘察、設計、科研、咨詢、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試驗檢測、監控監測、養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交通工程項目交通安全設施、房建等工程和相應配套設施建設的專業技術人才。

3.交通工程項目綠化、環保、水土保持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港口、航道、航運樞紐、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水運工程附屬建筑物和設施、航標等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科研、咨詢、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試驗檢測、監控監測、養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港口與航道工程的金屬結構、船閘運維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三)船舶工程與水運技術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船舶及其設備科研、設計、制造、修理、檢驗、檢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水路交通運輸與運輸服務、交通安全、航運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規劃、勘察、設計、科研、咨詢、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試驗檢測、監控監測、養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組織及保障,設備設施的監測、檢測,維修計劃與策略、維護與更新,科研創新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五)道路運輸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道路旅客運輸、城市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物流)、道路運輸站(場)等運輸組織、運輸服務、運輸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機動車總體及關鍵零部件的設計、制造及再制造工藝、技術改造、檢測診斷維護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3.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訓練場地、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場、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機動車維修企業規劃、設計、建設的專業技術人才。

4.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與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六)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專業類。主要適用于從事:

1.道路、水路、鐵道與城市軌道等領域數字化系統(平臺)設計、研發、集成、應用、數據分析、維護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2.道路、水路、鐵道與城市軌道等專業交通工程中監控、通信和網絡安全等機電工程咨詢設計、集成施工和運維養護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交通工程專業人才,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內地就業的外籍和港澳臺交通工程專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評價。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七條  學歷與資歷條件

(一)技術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中級工班畢業,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1年以上,經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1年以上,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2年以上。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4年以上。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2年以上。

(三)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2年以上。

3.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4年以上。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3年以上。

(四)高級工程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人員經考核合格出站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

2.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2年以上。

3.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5年以上。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4年以上。

(五)正高級工程師。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交通工程專業工作5年以上。

第八條 其他相關要求

申報前累計所需資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結果由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作為評議指標之一,在量化評審環節賦予分值。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才在交通工程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轉評同層級交通工程專業職稱,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資歷連續計算。

第十條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參評取得職稱,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均可作為專業技術業績參評。經組織選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評價基本標準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技術員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業績成果要求。開展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本專業技術實踐活動中參與完成技術方案、工作總結等專業技術成果1項以上。

第十三條  助理工程師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

1.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

(二)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1.具有獨立完成本專業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2.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要求

開展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本專業技術實踐活動中主持完成論文著作、標準開發、成果轉化、發明專利、技術推廣項目、技術解決方案、工作總結等專業技術成果1項以上。

第十四條  工程師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動態。

2.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技術政策、技術法規和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

(二)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2.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道路與橋梁隧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報告、文件設計、施工、造價、監理、質量監督、試驗檢測、咨詢、養護維修及管理等技術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市廳(局)級以上1項以上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項目的關鍵技術研究、方案制定、造價編審、機電設備的成套技術及安裝調試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轉化推廣項目或技術標準、規范、技術管理規定,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縣級以上工程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項目的規劃、研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監理、監督、咨詢、造價編審、試驗檢測、養護維修、管理等工作。

(6)解決1項以上本工種難度較大的工藝加工、復雜設備、調整維修等方面的技術問題。

(7)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區域路網規劃。

(8)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9)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

(10)長期在艱苦偏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參與完成1項以上交通工程的施工、養護、管理工作。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等相當榮譽稱號。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

(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4)在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銅牌以上或三等獎以上。

2.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水運規劃(航道規劃、航道網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水運發展規劃、岸線利用規劃、港口控制性詳規)。

(2)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樞紐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3)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航道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4)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5)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船塢(滑道、船臺、舾裝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6)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沉船救助打撈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7)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二類以上航標配布累計里程超過50km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

(8)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水運維護(航道維護、樞紐或船閘大修、碼頭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9)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3項以上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設計、咨詢、管理。

(10)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第(2)點至第(9)點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

(11)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航道航標維護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

(1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金屬結構、水土保持)1項以上,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小型項目附屬工程2項以上。

(13)參與獲得與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1項以上軟件著作權、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省級以上施工工法。

(14)參與完成1項以上行業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

(15)參與完成1項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并已頒布實施。

(16)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等相當榮譽稱號。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

(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4)在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銅牌以上或三等獎以上。

3.船舶工程與水運技術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獨立撰寫2項以上本專業技術、工程、業務報告。

(2)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大中型船舶(船長60m以上的船舶,下同)、高性能船舶(高速客船、高速滾裝船、穿浪船、小水線面船、水翼船、氣墊船,下同)、新能源船舶(如LNG、甲醇、電池、太陽能等,下同)或特種船舶(滾裝船、危化船、散裝液態氣體船、油船、海洋推船、海洋拖船、海洋開發船、特種工程船、載駁船、半潛船、潛水器、各種高技術船舶等,下同)及其設備或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維護;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一般船舶及其設備的設計、制造修理、圖紙審查、檢驗檢測等工作。

(3)參與完成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轉化推廣項目1項以上,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等相當榮譽稱號。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4)在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銅牌以上或三等獎以上。

4.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市廳(局)級以上1項以上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項目的關鍵技術研究、方案制定、施工、安裝調試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轉化推廣項目,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組織關鍵技術方案制定、設施設備的測試驗證及保障服務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三等獎以上。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術能手等相當榮譽稱號。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4)在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銅牌以上或三等獎以上。

5.道路運輸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具有3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城市客運企業、具有1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貨物運輸(物流)企業、二級以上道路運輸站(場)等運輸組織工作,且相關企業信用評價連續3年以上達到AAA以上。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行業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推廣與應用,經濟效益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二級以上道路運輸站場、二級以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訓練場地、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場、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或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道路客貨運輸和城市公共客運、汽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與鑒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駕駛員教學與培訓、機動車維修技術教學與培訓等工作,培訓效果良好。

(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市級以上道路運輸規劃、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行業技術條件編寫,并已公布實施。

(8)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道路運輸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成果鑒定、工程驗收等工作。

(9)專業負責完成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研究報告、道路運輸工程專項或專題論證咨詢評估報告3項以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0)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2個以上或參與5個以上市廳(局)級以上行業培訓科目教材的編寫審定工作。

(1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解決2項以上或參與解決5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3)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金牌或一等獎。

6.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專業機電設備的成套技術安裝及調試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交通工程監控監測、收費、通訊、網絡安全、大數據分析、管理信息系統等項目的研發及實施、運維、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制造、生產管理及其相關任務,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1項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行業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推廣與應用,經濟效益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1項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條件、規程規范編寫,并已公布實施。

(6)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5項以上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成果鑒定、工程驗收等工作。

(7)主要參加或參與完成3項以上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專項或專題論證咨詢評估報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8)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2個以上或參與完成5個以上市廳(局)級以上行業培訓科目教材的編寫審定工作。

(9)長期在艱苦偏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參與完成1項以上交通工程的信息化安全與管理工作。

(10)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解決2項以上或參與解決5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2)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工程咨詢獎、優秀設計獎、優質工程獎三等獎1項以上。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獲得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金牌或一等獎。

第十五條  高級工程師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

1.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并在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全面掌握本專業工作質量標準,熟悉質量管理內容和要求。

2.熟悉國民經濟發展宏觀政策及與本專業相關的戰略及規劃,熟悉本專業的最新前沿科技動態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

(二)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能夠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獨立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2.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道路與橋梁隧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報告、文件設計、施工、造價、監理、質量監督、試驗檢測、咨詢、養護維修及管理等技術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企業規劃設計、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其他科研項目,且為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區域路網規劃,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范,或4項以上工法,并頒布實施;或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技術管理規定并付諸實施;或主要參加1個以上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教材科目的編寫審定工作。

(8)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1項以上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9)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1項以上企業精密、大型、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維護、維修。

(10)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2)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1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能手、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師等相當榮譽稱號,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技能人才,擔任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和軟件著作權,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4)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2.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水運規劃(航道規劃、航道網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水運發展規劃、岸線利用規劃、港口控制性詳規)。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樞紐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千噸級以上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4項以上其他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其他航道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5)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3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船臺、舾裝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其他船塢(滑道、船臺、舾裝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6)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凈重200噸以上的沉船救助打撈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其他沉船救助打撈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二類以上航標配布累計里程超過50km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8)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水運維護工程(Ⅳ級以上航道維護、樞紐(船閘)大修工程、千噸級以上碼頭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其他水運維護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9)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3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設計、咨詢、管理,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其他航道應急搶通設計、咨詢、管理。

(10)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第(2)點至第(9)點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

(1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航標維護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8項以上其他航道航標維護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

(12)主持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金屬結構、水土保持)1項以上,主持小型項目的附屬工程2項以上;專業負責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2項以上,專業負責小型項目的附屬工程4項以上;參與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5項以上,參與小型項目的附屬工程10項以上。

(1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企業規劃設計、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5)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國家級工法或3項以上省級以上工法,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范并頒布實施,或主要參加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教材1個以上科目的編寫審定工作。

(18)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9)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20)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能手、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師等相當榮譽稱號,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技能人才,擔任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和軟件著作權,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4)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3.船舶工程與水運技術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3項以上大中型船舶、高性能船舶、新能源船舶或特種船舶及其設備的科研、設計、制造修理、圖紙審查、檢驗檢測等工作。

(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規范、行業培訓教材、安全體系、影響范圍Ⅳ級以上應急預案、一般以上事故調查及事故調查報告、中型以上工程水上水下活動安全維護或安全維護監管的編寫;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技術規范、行業培訓教材、安全體系、Ⅲ級以上應急預案、一般以下事故調查及事故調查報告、小型工程水上水下活動安全維護或安全維護監管的編寫。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6)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7)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8)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能手、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師等相當榮譽稱號,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技能人才,擔任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4)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4.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內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技術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內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6)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并頒布實施,或主要參加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教材1個以上科目的編寫審定工作。

(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1項以上線網級以上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組織關鍵技術方案制定、設施設備的測試驗證及保障服務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8)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9)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10)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能手、市廳(局)級以上技能大師等相當榮譽稱號,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優秀技能人才,擔任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4)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5.道路運輸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具有7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城市客運企業、具有3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貨物運輸(物流)企業、一級道路運輸站(場)等運輸組織工作,且相關企業信用評價連續3年以上達到AAA以上。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行業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推廣與應用,經濟效益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一級道路運輸站場、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訓練場地、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場、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或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縣級區域以上道路客貨運輸和城市公共客運、汽車檢測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與鑒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道路運輸規劃、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行業技術條件編寫,并已頒布實施。

(7)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完成5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道路運輸客貨運行業管理教學與培訓、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管理(包括出租汽車和公共汽車客運)教學與培訓、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教學與培訓、機動車維修技術教學與培訓等工作,培訓效果良好。

(8)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三等獎以上。

(9)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0項以上道路運輸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成果鑒定、工程驗收等工作。

(10)專業負責完成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研究報告、道路運輸工程專項或專題論證咨詢評估報告5項以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2個以上或參與5個以上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科目教材的編寫審定工作。

(1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解決2項以上或參與解決5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獲得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4)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5)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16)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6.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機電專業的設計或施工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交通工程監控監測、收費、通訊、網絡安全、大數據分析、管理信息系統等項目的研發及實施、運維、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道路、水路、鐵道與城市軌道等領域數字化系統(平臺)咨詢設計、科研、研發、集成、應用、數據分析、維護和管理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完成市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其他科研項目2項以上,且為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撰寫人,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7)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編寫制訂1項以上本專業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規范并頒布實施。

(8)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8項以上交通信息化與安全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成果評價、工程驗收等工作。

(9)專業負責或主要參加解決2項以上或參與解決5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0)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5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2)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二等獎以上2項以上。

(1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市級記功或市級部門評定的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專業類獎勵。

此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交通工程相關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并在交通工程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工作的技能人才,在省部級以上技能大賽或技術比武中獲得金牌或一等獎。

第十六條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扎實的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其他創造性研究成果。

2.全面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規、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具備對大型工程項目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能力,具備較強的技術經濟評價及市場分析能力。

(二)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1.能夠以全面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解決重點或關鍵性技術難題,技術成果能很好引領本專業技術發展。

2.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現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道路與橋梁隧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報告、文件設計、施工、造價、監理、質量監督、試驗檢測、咨詢、養護維修及管理等技術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3項以上大中型企業規劃設計、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其他科研項目,且為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區域路網規劃,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7)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8)主持或專業負責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范,或4項以上工法,并頒布實施;或市廳(局)級以上技術管理規定3項以上(其中主編1項以上)并付諸實施。

(9)主持或專業負責1項以上高性能、高技術的關鍵部件或技術密集的復雜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10)主持或專業負責1項以上精密、大型、稀有、關鍵設備等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維護、維修。

(1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2)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1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2.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水運規劃(航道規劃、航道網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水運發展規劃、岸線利用規劃、港口控制性詳規)。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樞紐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千噸級以上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4項以上其他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運行。

(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其他航道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5)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300噸級以上的船塢(滑道、船臺、舾裝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其他船塢(滑道、船臺、舾裝碼頭)項目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6)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凈重200噸以上的沉船救助打撈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其他沉船救助打撈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7)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二類以上航標配布累計里程超過50km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8)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水運維護工程(Ⅳ級以上航道維護、樞紐或船閘大修工程、千噸級以上碼頭大修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其他水運維護工程的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管理。

(9)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3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應急搶通工程的設計、咨詢、管理,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5項以上其他航道應急搶通設計、咨詢、管理。

(10)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第(2)點至第(9)點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管控、造價管理。

(1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5項以上Ⅳ級以上航道航標維護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8項以上其他航道航標維護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

(12)主持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金屬結構、水土保持)1項以上;專業負責大中型項目的附屬工程2項以上。

(1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企業規劃設計、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5)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6)主持或專業負責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范并頒布實施。

(17)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國家級工法或3項以上省級以上工法,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8)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9)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20)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3.船舶工程與水運技術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3項以上大中型船舶、高性能船舶、新能源船舶或特種船舶及其設備的科研、設計、制造修理、圖紙審查、檢驗檢測等工作。

(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省部級技術規范、行業培訓教材、安全體系、影響范圍Ⅳ級以上應急預案、一般以上事故調查及事故調查報告、中型以上工程水上水下活動安全維護或安全維護監管的編寫。

(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6)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7)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8)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4.鐵道與城市軌道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內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技術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技術引進,包括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內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首批次)、新設備(首臺套)、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6)主持或專業負責編寫制訂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并頒布實施。

(7)主持或專業負責1項以上線網級以上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組織關鍵技術方案制定、設施設備的測試驗證及保障服務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8)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9)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10)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5.道路運輸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具有7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城市客運企業、具有30輛以上營運車道路貨物運輸(物流)企業、一級道路運輸站(場)等運輸組織工作,且相關企業信用評價連續3年以上達到AAA以上。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行業較高水平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推廣與應用,經濟效益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一級道路運輸站場、一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訓練場地、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考場、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或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工藝布局、設備選型、安裝調試,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縣級區域以上道路客貨運輸和城市公共客運、汽車檢測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專業負責完成2項以上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與鑒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估等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道路運輸規劃、行業標準、規程規范、行業技術條件編寫,并已頒布實施。

(7)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道路運輸客貨運行業管理教學與培訓、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管理(包括出租汽車和公共汽車客運)教學與培訓、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教學與培訓等工作,培訓效果良好。

(8)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0項以上道路運輸工程技術文件審查、技術成果評價、工程驗收等工作。

(9)主持完成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研究報告、道路運輸工程專項或專題論證咨詢評估報告5項以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0)主持或專業負責2個以上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科目教材的編寫審定工作。

(11)主持或專業負責解決2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3)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4)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省級學會、協會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15)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6.交通數字化與機電工程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

(1)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關鍵技術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企業技術設計改造、重大國際合作項目和重點科研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2)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機電專業的設計或施工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3)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交通工程監控監測、收費、通訊、網絡安全、大數據分析、管理信息系統等項目的研發及實施、運維、管理等方面工作,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4)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道路、水路、鐵道與城市軌道等領域數字化系統(平臺)咨詢設計、科研、研發、集成、應用、數據分析、維護和管理項目,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5)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新工藝的設計、研發和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6)主持或專業負責完成1項以上市廳(局)級以上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其他科研項目,且為主報告或分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7)主持或專業負責編寫制訂1項以上本專業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規范并頒布實施。

(8)主持或專業負責2個以上省部級以上行業培訓科目教材的編寫審定工作。

(9)主持或專業負責解決2項以上本專業技術難題,成果顯著,通過相關部門評審或驗收評價。

(10)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8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具有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1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以上,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或市廳(局)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12)獲得國家、省部級或國家級學會科技成果獎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科技成果或優秀設計獎(含勘察、工業工程、咨詢)或優質工程獎一等獎2項以上。

(13)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本地區經濟發展,受到省級記大功獎勵或省級優秀專家、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等獎勵。

第十七條   交通工程專業人才應具備良好的獲取信息能力,不斷更新知識,適應崗位需求。計算機(數字技術)應用能力、外語、繼續教育在職稱量化評審環節賦予一定評價分值。

第四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做出卓越業績、貢獻突出且業內認可,近3年度連續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經2名以上同行專家(具備正高級職稱3年以上)推薦,可破學歷或破任職資歷申報高一層級職稱。

第十九條  破格申報工作成果和業績要求

(一)破格申報工程師。取得現職稱以來,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1.獲得市廳(局)級以上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被開發轉化且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相關成果轉化后創造的直接收益3年內累計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在公開出版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1作者)。

(二)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取得現職稱以來,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獲得省部級以上二等獎以上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排名前5);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三等獎(排名前3),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最高獎以上(排名前3)。

2.享受省政府以上特殊津貼專家,或省部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先進工作者或勞動模范稱號人員。

3.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發明專利3項以上,被開發轉化且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相關成果轉化后創造的直接收益3年內累計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合著(第1作者)或譯著(獨立作者)1部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的期刊上發表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1作者),其中1篇以上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三)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取得現職稱以來,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1.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或獲得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人員。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最高獎(排名前2)。

3.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企業連續三年入圍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企業500強榜單。或連續三年入圍湖南100強企業、制造業50強企業榜單,并在上述榜單內連續三年實現排名提升。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被開發轉化且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相關成果轉化后創造的直接收益3年內累計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5.公開出版15萬字以上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專著、合著(第1作者或注明本人牽頭編寫章節)或譯著(獨立作者)1部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的期刊上發表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1作者),其中1篇以上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五章   申報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對所提供材料和所填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且須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個人承諾”欄內簽名確認。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報人當年度參評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并收回證書。失信行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申報評審中提供虛假學歷、職稱或其他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人姓名、學歷、工作單位、職務、現職稱和現職稱的取得時間、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情況)應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按照管理權限申報。未經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薦申報參評,評委會組建單位擅自通過的評審結果不予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年度評審申報材料接收截止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退休人員(含退休返聘)不得參評。因涉嫌經濟或其他重大問題正在立案審查尚未結案,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或受刑事處罰期間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涉及職稱申報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立追溯追責機制。申報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留存評委會組建單位,資料長期保存,作為人力資源基礎數據比對信息。今后經核查發現申報人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學術成果或通過隱瞞違紀違法行為等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職稱的,一律撤銷其相應職稱,據此獲得的權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社會關注的破格人員申報情況或群眾反映較強烈的申報人員情況要重點抽查,確保評審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項目負責人,排名第1;“專業負責”是指某部分(專業)工作的技術負責人;“主要參加”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關鍵性工作,排名前5;“參與”是指在項目中承擔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開展工作。

二、“市廳(局)級”指市州、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部級歸口部門對應的市、廳、局級;“縣級”包括縣和縣級市,不含市轄區。

三、“公開發表”是指論文刊登在有國內或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報刊上或論著、譯著經出版社正式出版。無正式刊號的內部報刊及內部資料成果、增刊、論文集,均不得作為“公開發表”。

四、中文核心期刊范圍參見下列評價體系之一: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公開出版的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不含內刊、增刊。

五、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六、本辦法中所稱“獎勵”是指國家級及省部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等頒發的本專業綜合獎項。同一業績成果獲多項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獎,不重復計算。其中:全國優秀企業家、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企業500強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表彰或發布。湖南省優秀企業家、湖南省100強企業、制造業50強企業由湖南省企業和工業經濟管理聯合會表彰或發布。

所有獎勵以個人獎勵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若獲得的專業獎項,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其中,涉及到工程類獎項的,還應提交原始任命書、合同協議、竣工驗收證明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技術人才取得的工程領域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見附件),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申報業績計算時間為任現職以來至接收申報 材料之日止,任職年限截止申報參評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工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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