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記者王希)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草案充分總結現行企業破產法施行以來的實踐經驗,對反映較為集中的破產程序啟動難、周期長,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深入研究論證并提出解決方案。
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制度。現行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在推動經營主體有序退出、促進公平競爭、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法已不適應實踐發展,迫切需要進行修改。
據悉,全國人大財經委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共16章216條,在現行企業破產法12章136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160余條,對現行法律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
破產案件相關的社會穩定、信用修復等問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推動解決。為此,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部門牽頭履行破產事務行政管理職責,統籌協調破產工作中有關行政事務。
針對實踐中破產申請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問題,草案對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債務人財產貶值或被惡意轉移的臨時措施作了規定,強化債務人有關人員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明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的范圍。
草案圍繞完善債務人財產處置及破產財產分配有關制度作出一系列規定:一是細化完善破產撤銷權的規定,按照行為性質予以分類;二是明確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的決定權;三是完善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將人身損害賠償債權、消費者維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務債權置于第一、第二清償順位,增加劣后債權制度。
此外,草案修改的內容還包括健全管理人制度,優化重整相關制度,完善特殊類型企業破產制度,增加合并破產制度以及完善跨國破產司法合作制度等。同時,草案還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和解、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完善,對部分條款及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