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
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市監食〔2025〕37號
HNPR—2025—26006
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行政審批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于2025年7月10日起按《辦法》實施食品小經營許可審查和備案管理,啟用發放《食品小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者在《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和已經辦理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需變更、延續、補辦或注銷的按照《辦法》辦理。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及時開展培訓,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盡快理解、熟悉、掌握《辦法》的內容,嚴格執行,并做好人員、辦公設備配備、系統調試等準備工作,確保全省按時啟用《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本轄區及下級許可備案管理工作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傳達轉達到位,做好相關協同配合工作。
三、各地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制作辦事指南,在許可窗口、機關網站主動公開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期限等,對涉及經營主體的新規定新要求等重要事項進行重點提示提醒。
四、各地要不斷優化許可備案服務工作,采取措施便捷市場主體和辦事群眾,及時跟進辦理流程和時限,避免出現紅黃牌,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反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湖南省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規模小,經營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經營條件簡單,從業人員較少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小食品店,是指在固定場所從事散裝食品零售或者同時從事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零售、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零售、從事食用農產品零售(含在農貿市場等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零售市場的固定區域或固定場所從事食用農產品零售),經營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較少的小規模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小食品店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證。
小食品店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和備案。
小食品店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取得許可,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審批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鼓勵小餐飲、小食品店通過不斷提升標準,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倡導小餐飲實施明廚亮灶,公開加工制作過程。
第四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和備案管理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同一經營地址不同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許可。
第六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或備案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一)許可或備案依據;
(二)許可或備案的條件、程序、期限;
(三)許可或備案申請所需材料目錄及其示范文本;
(四)許可或備案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五)法律法規要求公示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和備案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公開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辦和注銷等許可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平臺實施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
食品小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和衛生防護措施;
(三)場所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具備有效健康證明;
(五)有保證食品安全的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主體類別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主體類別分為小餐飲、小食品店,主體類別根據主營項目確定,不可復選。進行網絡經營的,應在主體類別后以括號標注。
經營項目分為餐飲服務類和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可以復選。
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不含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不含現制乳制品,發酵乳、奶酪除外)。僅從事簡單制售的,應當在經營項目內勾選僅從事簡單制售。
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不含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可采用圖片等方式提供);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清單。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
經營場所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區間布局圖和說明文件,以及倉庫使用證明。租用倉庫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按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食品小經營許可申請包含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對其中的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湖南省食品小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初次現場核查不合格且無條件整改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通過。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合理整改時限,并報核查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外,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包括現場核查時間)作出是否許可決定,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按規定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督檢查。經監督檢查,申請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內容不相符的,申請人應該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經整改后仍不相符的,應當依法撤銷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5年。申請人申請縮短有效期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申請進行許可。
第十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小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十九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
第四章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式樣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經營場所、主體類別、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并賦有二維碼。其中,經營場所、主體類別、經營項目屬于許可事項,其他事項不屬于許可事項。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編號由“湘食品小經營”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主體類別代碼(1是小餐飲,2是小食品店),兩位市(地)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擺放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或展示電子證書。
第五章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變更、 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二十四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
報告時應當提交《小餐飲/小食品店證后事項變化報告表》以及與變化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5日內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食品小經營許可。申請變更食品小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設施布局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四)與變更食品小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變更的范圍為:經營者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的名稱、主體類別、經營項目、網絡經營。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經營場所遷址或轉讓的,應當注銷原許可,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經營者需要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辦理。小餐飲、小食品店經營者申請延續許可時,同時申請變更可一并受理,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變更許可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申請延續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設施布局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在申請書相應欄目填寫);
(四)與延續食品小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延續食品小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承諾現場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者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新的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一條 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延續申請,在食品小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新的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補辦申請表;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食品小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補發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再發放紙質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的地區,原紙質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可登錄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自行下載電子許可證,無需申請補辦流程。
第三十三條 小餐飲、小食品店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申請表;
(二)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與注銷食品小經營許可有關的材料。
因原紙質許可證遺失無法提交紙質許可證原件的,應當提交書面遺失聲明。不再發放紙質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的地區,可提交電子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小餐飲、小食品店許可注銷手續:
(一)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地址不存在該許可經營者的;
(四)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情形。
對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的,原發證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注銷的主體名稱、許可證編號,擬作出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注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該許可證可自動注銷。
食品小經營許可被注銷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五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小食品店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小食品店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第三十七條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小食品店,可以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一并辦理備案。
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小食品店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
第三十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小食品店應當自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條 備案實施唯一編號管理。備案編號由YB(“預”“備”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態類型代碼(0)、兩位省代碼(43)、兩位市(地)代碼、兩位縣(區)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小食品店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備案編號自行失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小餐飲、小食品店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設完善食品小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四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表》《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表》對轄區內的小餐飲、小食品店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小餐飲、小食品店有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照《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經營面積,指與食品加工制作、陳列、售賣、貯存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區域的面積,包括食品處理區、就餐區,食品的陳列區、售賣區、貯存區等場所的面積。
第四十六條 食品小經營許可、備案文書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許可文書規范執行。
省市場監管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許可、備案、報告的有關申請書、表格等進行調整。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原頒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如需變更、延期、補發與注銷,按本辦法第五章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湘市監食〔2020〕20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1.湖南省食品小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略)
2.《湖南省食品小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略)
3.《湖南省食品小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表(略)
4.《湖南省食品小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表(略)
5.湖南省小餐飲/小食品店證后變化事項報告表(略)
6.《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式樣(略)
7.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填寫要求(略)
8.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品店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略)
9.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品店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略)
10.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小食品店經營者備案注銷表(略)
11.小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表(略)
12.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表(略)
13.小餐飲/小食品店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略)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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