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廳等五部門
關于印發《湖南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
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教發〔2025〕24號
HNPR—2025—03006
各市州教育(體)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新聞出版局,各高等學校,省教育廳各直屬單位:
現將《湖南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
湖南省新聞出版局
2025年7月9日
湖南省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強化教育收費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常態化開展教育亂收費治理,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切實保障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以及學校的合法權益,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緊密結合我省教育收費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教育收費是指依法應當事先經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備案,或者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機關下發文件明確的教育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項目。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其負責人(或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按照本辦法實施責任追究。構成違紀違法的,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對教育亂收費行為,根據違規違紀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可采取以下多種方式實施責任追究:
(一)限期整改與費用退還。要求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還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嚴控價費標準核定。對違反價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嚴控實行政府管價的學校收費標準、教材價格制定及調整幅度、頻次等。
(三)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在一定期限內,禁止責任主體參與全省教育系統各類評先評優活動。
(四)扣減財政補助資金。根據亂收費行為的嚴重程度,按一定比例扣減責任主體的財政補助資金。
(五)扣減招生計劃與限制辦學。對違規學校視情況扣減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暫停招生。
(六)約談提醒。由相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進行約談,指出問題所在,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形成約談記錄。
(七)書面檢查。要求責任主體就亂收費問題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檢查材料,深刻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認識錯誤的嚴重性,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承諾。
(八)通報。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對責任主體的亂收費行為進行公開通報。
(九)誡勉談話。由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主體進行誡勉談話。
(十)組織處理。根據情節輕重,按程序對責任主體采取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
(十一)黨紀政務處分。對于構成違紀違法的責任主體,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十二)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主體,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法律的嚴肅性。
(十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處理方式既可以單獨運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合并使用,以達到有效治理教育亂收費的目的。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教育收費管理和監督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擅自設立、批準教育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及收費范圍的;
(二)亂罰款、強制或變相強制捐資以及以辦教育為名向學生集資、借款、攤派的;
(三)將不應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交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社會組織向學生收取的;
(四)向學校攤派任務、打招呼,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征訂教材教輔、課外讀物、報紙雜志,購買校服、學具教具、平板電腦或注冊教育APP等收費行為的;
(五)違規推薦教輔材料,包括未按照規定程序推薦、在我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公告目錄外推薦、一個學科每個版本推薦1套以上教輔材料的;違規讓第三方進入學校宣傳、推薦和推銷任何教輔材料的;在中小學教材發行中搭售中小學教輔材料的;
(六)包辦代替校服采購、規定校服購買套數,違規指定校服生產商或違規招投標確定生產商,利用購買校服謀利的;
(七)違規審批進校園事項,對社會化服務事項、數字化教學資源進校園監管缺位的;
(八)對所屬學校的亂收費行為放任不管或者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 學校(含幼兒園)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擅自設立或拆解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及收費范圍的,或惡意競爭采取各種方式變相無序降低收費標準或者減免收費的;
(二)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然繼續執收的;
(三)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或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的;
(五)公辦學校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國庫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不按規定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使用,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不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的;
(六)不按規定向學生結算、不退還多收取的代收費,或未執行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在收取代收費項目中獲取差價的;
(七)中小學校違規開展補課亂收費,聯合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小語種、體藝類課程培訓收費;
(八)通過與基金會、中介機構、培訓機構等社會組織或者關聯單位進行交易的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建校費”“擇校費”“轉學費”“信息費”“坑班費”“捐資助學款”等行為;
(九)中小學校直接或者通過家委會(含班委會,下同)等,違規要求學生或家長購買平板電腦、教材、教輔資料、報紙雜志、商業保險或者收取設備、軟件使用費的;向學生提供網絡維護、空調安裝、教室室內布置等服務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攤派或收取飲水費、教室空調費、校園安全保衛等費用的;
(十)強迫或誘導學生訂購教輔資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補充練習”“校本教輔”等名義變相增加目錄外教輔的;以“教學需要”等名義強制學生購買教輔,將教輔使用情況與學生評價、教師考核等掛鉤的;超出規定的學科、年級范圍征訂教輔或同一學科重復征訂多種教輔的;以家委會名義統一組織購買、使用教輔或默許、指使家委會代行教輔征訂職責的;以課堂講解、作業布置、微信群聊等方式暗示、誘導學生到指定書店、網店或書商處購買教輔或與供應商達成排他性約定的;違規協助第三方通過公眾號、二維碼、家長群等發送教輔征訂鏈接或支付信息,強制或變相強制開展線上代購、拼單等變相征訂的;在征訂教材或目錄內教輔時,搭售練習冊、試卷、課外讀物、文具等無關商品;
(十一)校服征訂價實不符,頻繁更換款式,導致學生原有校服無法繼續使用,被迫重復購買的;校服采購流程不規范,違規“定點”“定商標”,利用購買校服謀利的;通過年級服、班服、文化衫等巧立名目方式,變相統一配置校服以外服裝并從中謀利的;
(十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直接或者通過家委會(含班委會),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取課后服務費,超標準收取課后服務費,坐收坐支課后服務費,不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課后服務減免政策,違規減免教師子女課后服務費,不按規定清退課后服務結余資金的;
(十三)食堂違反公益性原則,違規轉包分包,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的;學校違規從學生食堂盈利的;超范圍列支伙食成本,伙食費結余違規開支;違反自愿原則強制學生繳納伙食費;收取伙食費轉入個人賬戶或公款私存的;未按規定公示食堂經營情況的;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克扣學生伙食費或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學生營養餐采購管理中亂收費牟利的;
(十四)學校以開展軍訓、研學旅行、夏令營等方式,變相高收費的;
(十五)大中專院校跨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中小學、幼兒園跨學期收取學費(保教費)、住宿費,不執行退費政策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理學生退費手續的;
(十六)民辦中小學和民辦大中專院校不履行學費、住宿費收費報審或報備程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民辦學校不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長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另行收費的;
(十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
第七條 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違反教育收費管理規定,除上述第六條涉及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規定的行為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高等學校收取轉專業費或以調整專業為名變相收費,非學分制學校收取重修費的;
(二)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違規提高學費標準;違規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委托培養費等行為;通過虛假宣傳、與學歷教育掛鉤等方式誘導或強迫學生參加培訓收費,將培訓費與學費捆綁收取等問題;
(三)未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進行統一核實、統一管理,違規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收代繳學費和上繳前分配。校外教學點自立收費名目搭車收費、捆綁收費,且學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及時整改的。在實施繼續教育的過程中,通過混淆學歷教育方式與中介機構合作開展培訓服務亂收費的;
(四)學校和實習單位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代教費、培訓費、崗位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
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若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等行為,必須追究責任。
第九條 對于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任主體,由宣傳、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理,具體職責分工見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議事規程的通知》(湘教發〔2021〕38號)。同時,情節嚴重的,對于相關責任人,在年度考核、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實施獎懲等方面嚴格限制,并依據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對于違規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嚴肅追究學校的直接責任及同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在清退違法所得時,應明確清退方式、時間節點和監督機制,確保退費工作落到實處。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并追究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責任,對學校主要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嚴肅追責問責。
(一)發生嚴重教育亂收費行為,引發群眾集訪或大規模重大負面輿情;
(二)同一學校亂收費行為受到處理后,再次發生同類亂收費行為;
(三)強迫、指使下屬工作人員亂收費,情節惡劣的;
(四)抗拒檢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轉移資金以及私設“小金庫”的;
(五)違反規定將收費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吃喝送禮、旅游等,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學校收費收入,造成學校不能正常運轉或停課。
第十一條 隱瞞、包庇、袒護教育亂收費或者對舉報亂收費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領導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教育亂收費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對家委會等類似組織監管不力,導致家委會等類似組織成員違規收費或履職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學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其他教育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公網安備:43010302000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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